1. 为保证留学效益,留学人员不宜在留学期间生育。情况特殊必须生育者,应立即回国。回国后,进修人员的公派留学资格自行取消,大学生、研究生的留学资格是否保留,由教育处(组)报请留基委审批。如保留资格,产假不得超过六个月,回国生育期间的奖学金停发。
2. 留学人员入学后,根据乌方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医疗保险。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的留学人员, 应及时申请报批,回国治疗。